會章

衞理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2016年修訂)

(1) 名稱:本會定名為「衞理中學家長教師會」(The MCHK Wesley College,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由衞理中學家長及教師共同組成之團體,隸屬於衞理中學法團校董會。

(2) 會址:柴灣小西灣道33號衞理中學

第一章《大綱》

(1) 宗旨:    a.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

  1. 推動家庭與學校合作,共同促進學生在靈、德、智、體、群、美各方面的均衡發展使衞理中學成為一所完善的基督教學校。發揮家長潛力,支持及促進學校發展。
  2. 組織:由全體衞理中學家長及教師組成。家長委員十一人,教師委員不少於二人組成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互選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各一人,而主席和副主席均由家長出任。各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2) 會員資格: a.  「普通會員」─ 凡在衞理中學就讀學生之家長,倘無提出書面反對,均為「普通會員」。

  1. 「當然會員」─ 本校在職教師均為「當然會員」。
  2. 「名譽會員」─ 本會委員會可按需要邀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員」。

二章《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會員的權利:

  1. 「普通會員」有投票權及被選權,惟每一家庭只限一人參選,投票權亦只限一票。「當然會員」有投票權。
  2. 會員享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3. 會員有參與工作及書面向委員會提出建議的權利。在知會委員會主席後,在不影響會議進行的情況下,可列席委員會會議。

(2) 會員的義務: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出席會員大會,服從大會決議及維護本會及學校聲譽。

第三章《選舉》

(1) 教師委員由校方委任。

(2) 家長委員於每年九至十月間選出。選舉辦法如下:

  1. 由現屆委員會選出會員四人,組成選舉委員會,負責安排及監察選舉事宜。
  2. 選舉委員會發信予每一位會員,邀請其參選。
  3. 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得接受為應屆委員候選人。
  4. 委員會家長成員組成方法:4位由前任委員會推薦及邀請留任,其餘7位由會員在選舉委員會所發的候選名單中選出。其餘最高票數3人為候補委員。
  5. 家長委員連選得連任,留任委員不得連任超過三屆。

(3) 新一屆委員由獲得最高票數之家長委員7人,留任家長委員4人及教師委員組成。

(4) 主席及各職位由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

(5) 遺缺:主席如有遺缺,由副主席遞補,其他遺缺的遞補由委員會決定,委員空缺由候補委員補上。

(6) 罷免:委員會成員在任內如有嚴重失職,委員會或會員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罷免其職位。

第四章《職權》

(1) 全體會員大會擁有最高權力。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委員會執行會務。

(2) 委員會:推動會務之發展,有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3) 主席:負責召開並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委員會會議,領導委員會推展會務。

(4) 副主席:輔助主席處理一切會務,於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責。

(5) 秘書:處理一切會議紀錄備案、準備有關會議議程及書信往來。

(6) 司庫:處理一切收支帳目,每年將結算交委員會及核數師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7) 委員:協助執行會務。

第五章《財政》

(1) 經費:

  1. 本會不徵收會費,每年經費向家長籌募。
  2. 所得捐款,除用作經常費用外,可捐助予本校,用於改善教學資源及學生福利事宜。

(2) 財政管理:

  1. 司庫須於委員會之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
  2. 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之全部款項,存放在香港一指定銀行。提取本會款項之所有支票,須由主席及一位教師委員簽署,方屬有效。

第六章《會議之召開及議程之通過》

(1) 周年會員大會:於每年十月至十二月間召開。委員會須一星期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有關大會地點、時間、日期及議程。

(2) 周年會員大會處理之事務如下:

1.確認應屆委員人選。2.通過周年會務報告。3.通過財政報告。

(3) 所有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最少須為一百人。合法遞交或郵寄之授權書,均作親身出席論。

(4) 所有會員大會召開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時,該會議應延至下星期同日、同時間、同地點舉行。延續會議逾半小時,仍不足法定人數者,則當日出席人數,可視作合法人數。

(5) 特別會員大會:經委員會或不少於會員五十人書面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有關會議詳情,須於七日前通告全體會員。會議召開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時,則取消該會議。

(6) 委員會:由主席召開,每年不少於四次例會。如有半數以上委員提出要求,可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委員人數二份之一以上。

(7) 上述會議之議決案,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得通過。

第七章《顧問》

(1) 校長為本會當然顧問。

(2) 委員會每年邀請一位家長 / 社會人士擔任法律顧問。

(3) 如有需要,委員會可邀請其他人士擔任本會顧問。

第八章《修章、解散》

(1) 修改會章: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得於周年大會提出討論,經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會員通過,再交衞理中學法團校董會確認,方可修改。

(2) 解散:

  1. 本會若須解散,須交會員大會決定,如獲2/3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便可建議本校法團校董會解散本會。如本校法團校董會認為本會違背原訂之宗旨﹝見第一章(1)﹞,亦有權解散本會。
  2. 解散工作由本校法團校董會派員處理。本會解散時所有資產,除清償債項外,倘有盈餘,全數捐贈衞理中學,用作改善教學資源及學生福利。

衞理中學網址:http://www.mcw.edu.hk

香港基督教循道衞理聯合教會

衞理中學

家長校董選舉附則

(2016年修訂)

第一節  釋 義

 

第一條    在本附則內,下列名詞解釋如下:

(一)「法團校董會」是指衞理中學法團校董會。

(二)「章程」是指衞理中學校董會章程。

(三)「附則」是指衞理中學家長校董附則。

(四)「家長」是指家長校董任期所屬的學年度衞理中學就讀或被接納入學學生的父母、監護人及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五)「家長教師會」是指衞理中學法團校董會認可的家長教師會。

(六)「家長校董」是指由家長經選舉選出的法團校董會家長代表。

(七)「選舉委員會」是指負責安排選舉家長校董事宜的小組,由認可家長教師會籌辦及委任主席。

 

第二節  權 責

 

  • 家長校董兼具校董及家長代表的雙重身份,其權力來源與責任具列如下:

(一)由家長按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規定,在家長中選舉兩位家長代表成為校董。

(二)家長校董任期一年(由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連選得連任,可連續任職不超過三年(以完整任期計算)。

(三)家長校董須遵守法團校董會章程。

(四)家長校董須遵守本附則,如附則與法團校董會章程有矛盾處,則以法團校董會章程為依歸。

(五)家長校董須代表家長出席法團校董會及與法團校董會溝通。

(六)家長對家長校董有選舉及罷免的權力。

(七)家長校董須每年最少一次在會員大會及家長教師會委員會向家長作出工作匯報,家長教師會委員會對家長校董有監察及諮詢的權力。

(八)家長校董若不是家長教師會的委員,則於其作為校董的任期內必須列席家長教師會委員會會議,以促進聯繫。

 

第三節  提 名

 

第三條    獲提名候選為家長校董的人士:

(一)必須是本校的家長;

(二)不得是本校的教師;及

(三)必須是為此而選出的,而──

甲、有關選舉須是由本校認可的家長教師會舉行的;

乙、在該選舉中,本校所有的家長須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

丙、每一家庭在該選舉中只可投一票及只限一人參選。

 

第四節  選 舉

 

第四條 家長校董應於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之原則下以選舉產生,有關安排如下:

(一)時間:

每年五至八月期間須組成選舉委員會,及選舉出席法團校董會的家長代表。

(二)提名:

甲、於選舉前接受書面提名,並於選舉前公佈候選人資料。

乙、候選人必須由一位家長提名及另外三位家長和議,才可參選。

(三)主席:

由認可家長教師會委員會委出一位非家長校董候選人的家教會家長委員擔任。

(四)投票:

甲、 所有家長擁有均等的投票權。

乙、 按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的名額,得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擔任家長校董。

丙、 如發生同票而未能決定誰人當選時,則就同票的候選人再行投票。如再出現同票結果時,則由主席以抽籤決定。

(五)上訴機制:

對家長校董的選舉有任何投訴,須於選舉後一星期內提出,並交由法團校董會主席處理。

 

第五節  辭 職

 

  • 家長校董若因事辭職,須以書面申請,經家長教師會通傳家長或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後,才正式生效,結果須即時向法團校董會主席報告及通知全體家長。

第六節  離 

第六條    如家長校董的子女已離校,根據〈教育條例40AV(1)及〈法團校董會章程〉,其任期持續至任期屆滿(即該學年終結為止)。

 

第七節  罷 免

 

第七條    如家長認為家長校董不稱職或不宜擔任家長校董,可按下列程序罷免:

  • 五十名或以上家長聯名向家長教師會委員會提出罷免議案。

(二)家長教師會委員會須在罷免議案提出後的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如出席特別會員大會的家長超過半數通過罷免議案,則該名家長的校董身分立即被取消,結果須向法團校董會主席報告。

 

第八節  補 選

 

第八條 如因家長校董辭職、離校或罷免而出現空缺:

(一)須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

(二)補選方法與選舉程序相同(詳見本附則第四條)。

(三)補選家長校董的任期由當選日開始至該學年的八月三十一日。

 

第九節  修 訂

 

第九條 如本附則內容有修改的必要,可用下列程序進行:

(一)五十名或以上家長聯名向家長教師會委員會提出,在家長教師會會員大會提出修改議案,召開大會的通知書須於開會前最少七個工作天送達會員。

(二)法定人數為一百名會員。

(三)修改議案須有出席會員二分之一投票通過。

(四)會員大會通過的修改議案須經法團校董會審核同意,方正式生效。